缘由:有公司产销假冒“苏泊尔”
“苏泊尔”作为苏泊尔公司的企业字号以及注册商标,如今在小家电行业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16年,苏泊尔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顺德区某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电器经营部)、广州市番禺区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贸易商行)分别从该电器公司进货,并销售该款电磁炉产品。
在委托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涉嫌侵权公司网页上的“品牌supor/苏泊尔”、“深圳苏泊尔”等标识进行证据保全后,2016年5月,苏泊尔公司一纸诉状将电器公司、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1万元。
辩称:未突出使用“苏泊尔”字号
苏泊尔公司指控,电器公司明知苏泊尔公司及苏泊尔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仍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使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销售电磁炉产品上标注有“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泊尔公司还指控,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在其网店中使用“品牌supor/苏泊尔”、“深圳苏泊尔”字样构成对其“苏泊尔”注册商标的侵犯。
电器公司辩称,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在中国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使用的“subole”注册商标是由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法许可的,在产品上标示“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是标识商标许可人的全称,并没有突出使用苏泊尔公司的字号“苏泊尔”,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共同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正当的进货渠道,并审查了进货商的资质,故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搭便车”三被告赔偿16万
法院审理认为,苏泊尔公司成立于1998年,其企业字号“苏泊尔”在厨房用具、炊具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苏泊尔”已经与苏泊尔公司产生了特定的联系。电器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中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即使没有突出使用“苏泊尔”字样,该行为也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苏泊尔公司有某种关联性。电器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其被控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在许诺销售中使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在页面使用“品牌supor/苏泊尔”、“深圳苏泊尔”字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已经造成对原告“苏泊尔”注册商标的侵犯。
另法院还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电磁炉并非为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subol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即电器公司已经超出其被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相关商标。
禅城法院一审认为,由于苏泊尔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各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最终判令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判令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立即停止对苏泊尔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的侵犯以及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分别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30000元。
目前,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