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正改变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4月20日,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第一分论坛,以“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邀请了来自政府部门、法院、企业、高校等的代表共聚一堂,探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共话知识产权助力互联网创新发展之道。
互联网技术给社会生活带来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新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在分论坛上主办方负责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社会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希望与会者能立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期待,相互交流,集思广益,为加强我国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智慧和力量。
博天堂最新的版权保护亟待授权模式创新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增幅也最为明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博天堂最新的版权局)博天堂最新的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认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加速作品传播的同时,也给博天堂最新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互联网传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授权模式问题,亟待进一步探索。“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授权使用原则,否则就有可能涉嫌侵权。在互联网环境下怎样获得授权?不同的作品能否有不同的授权模式?”段玉萍表示。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从一次北极探险好友群中对文字图片授权模式的创新经历为例,阐述了“先授权,后使用”的许可机制已无法适应互联网环境下海量作品进行海量许可的需求,滞后的授权许可机制让人们难以充分地、及时地共享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他认为, 顺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应建立“在先声明才能授权使用;不声明时即为默示许可”的创新模式,即对于一般作品,打造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统一的“‘授权许可上网声明’与‘不上网声明即视为默示许可’”制度。
商标保护面临网购新型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络消费,有数据表明,去年我国人均网购62次。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尤其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网络交易日趋全球化,让现有商标制度面临诸多新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在审判实践中就遇到了诸多难题:“在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问题中,如何界定进口电商的法律地位,进口网络经营者的合法取得以及如何判定网站上使用商标行为的性质?这都需要考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传统的商标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商标模式之下,新的消费模式下,商标法律制度应对此作出整体回应。她表示,电子商务对现有商标制度提出的问题,包括商标使用的地域性问题、商标作为检索工具的公共产品属性问题、网络交易平台上与商标有关的信息监督问题以及消费者行为模式和成熟度的变化对商标侵权判断的影响等。“以商标使用的地域性问题为例,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强调商标的地域性使用就是中国境内使用,这如何解决互联网跨境使用的问题?是不是商标一旦在互联网上使用,就构成了网络所触及的地方商标的使用?值得我们思考。”杜颖表示。
特定案件需要明确适用规则
随着互联网市场竞争加剧,涌现出越来越多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其中涉及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尤为突出。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不能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类型,而是通过适用一般条款的纠纷。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庭庭长陈惠珍分析,其原因在于,其一,经济环境的多元化导致竞争行为的多样化,互联网线上和线下成一体,虚拟与现实、金融与实业跨界融合成为常态;其二,新的技术往往催生新的传播方式,也带来新的经营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的这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因涉及新技术发展以及公众利益往往引发较大争议。陈惠珍认为,应特别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其适用条件包括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具体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此受到了实际损害;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是如何判断“利益损害和不正当性”。她认为,这一判断应放在竞争的环境下考察,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竞争行为,既反对不正当竞争也鼓励自由竞争。
与此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该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亦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此,腾讯公司法务部诉讼中心副总监刁云芸认为,移动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资源之争、行为恶意性判断难度加大、取证难度加大等新的特点,但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应该从3个方面来判断,即主观性即不正当性;是否实施了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是否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或权利人是否有合法利益的损害。
互联网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涉及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专利保护等方方面面。总而言之,互联网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而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需要创新的思维与方式。(本报记者 刘 仁)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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