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将《庆余年第二季》剧情内容“化整为零”引纠纷,怎么回事?-博天堂最新

  由网络小说改编而成的同名电视剧《庆余年第二季》(下称涉案电视剧)一经播出便获得颇高的收视率和网络播放量,然而,在该剧热播期间,有用户化整为零,将电视剧内容拆分、剪辑为多个短视频,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由此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针对深圳某讯公司(下称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发出诉中行为禁令,责令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展示其短视频平台中涉嫌侵犯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涉嫌侵权视频。该禁令时效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至该案判决生效时止。


  提出保全申请


  涉案电视剧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出品。5月16日,该剧在cctv-8电视剧频道和腾讯视频同步播出。开播首日,该剧不仅刷新同时段全频道电视收视率纪录,其网络热度还打破播出平台的多项纪录。


  申请人经授权获得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在该剧播出前,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明确告知涉案电视剧的权利归属,通知被申请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犯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在其短视频平台上传播。该剧播出后,申请人发现,在被申请人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出现大量涉嫌侵权视频,多个网络用户将一集内容拆分、剪辑为多个短视频上传,部分视频还进入了该短视频平台榜单。


  因此,在该剧播出的次日,申请人便两次向被申请人发出涉案电视剧下线通知函,要求对方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涉嫌侵权视频在平台中的传播,调整推荐及推送算法,阻止涉嫌侵权视频的上传及向相关用户推送,并针对反复、大量发布涉嫌侵权视频的用户账号采取处罚或封号等管理措施。通知函附有《庆余年第二季》的地址链接和涉嫌侵权视频的地址链接、标题、发布时间、作者等信息。


  不过,在发送通知函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依旧有用户上传的涉嫌侵权视频。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大量的涉嫌侵权视频,但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和拦截这些视频,该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申请人向浦东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在浦东法院立案后,申请人立即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过滤和拦截涉嫌侵权视频。


  裁定停止传播


  浦东法院在受理该申请后,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了全面审查。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已获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权利基础较为稳定。涉案电视剧正处于热播期内,被诉侵权视频系不同的网络用户上传,这些视频剧情连贯、原版原音、对剧集内容进行浓缩或切分、时长多较长,皆系围绕剧集本身的情节及艺术表达展开。即使部分视频加入了画外音、字幕、解说,也仅是对涉案作品具体情节或其表达的某一主题内容的浓缩讲解,这些视频均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浦东法院经审理还认为,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视听作品在热播期内对于网络平台有着明显的引流作用,对于首播、独播平台的会员销售、广告收益均具有较强的正向影响。而被诉侵权视频的持续上传和广泛传播,将会分流用户,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显著增加对申请人的损害。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采取保全措施也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据此,浦东法院决定不预先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快速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展示其平台中的涉嫌侵权视频,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的这些视频。


  法官释法解惑


  伴随短视频平台的不断发展,热门影视剧一经播出往往会遭遇网友剪辑成短视频进行传播,这一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侵权发生之后的维权需要较长的案件审理周期。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申请行为保全成为权利人的重要维权手段。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该案审判员刘嘉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符合法定要件且应限于合理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行为保全若干规定》),法院重点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定要件。


  “与最终判决相比,行为保全禁令具有临时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因此,根据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所发出的禁令应当限于能够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合理范围。”刘嘉洛表示,该案中,针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涉嫌侵权视频,被申请人应该合理认识到用户鲜有可能获得权利人许可提供涉案作品,故应及时停止在其运营的平台进行展示。但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删除该部分视频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明确该部分视频内容的存储形式、删除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同时,通过停止展示这一措施已能够排除申请人权利受损可能。因此,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法院未预先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即快速作出裁定,对此,刘嘉洛解释,根据《行为保全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因此,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申请人请求直接采取行为保全。该案中,涉案电视剧共36集,首次播放所持续的时间较短,截至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时,该剧已处于首播大结局播出完毕之前的窗口期,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情况紧急的特征。


  “同时,该案参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辖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法快速采取了保全措施,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快保护’原则。”刘嘉洛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陈卫锋)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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