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软件引发诉讼
长沙某拓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等。2012年9月,该公司开发完成企业建站系统软件(下称涉案软件),可帮助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建立自己的网站。长沙某拓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
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与安徽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安徽某网络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网站。同时,双方约定,在网站设计、制作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随后,安徽某网络公司利用涉案软件为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建立网站。
然而,让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没想到的是,自己却在2020年底收到了长沙某拓公司发送的律师函,称其建设的网站涉嫌侵犯了涉案软件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权利。
此时,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才知道,虽然涉案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但用户在下载该软件时,必须同意并接受涉案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即用户必须在其建设的网站页面上保留长沙某拓公司的博天堂最新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不能清除或修改,但安徽某网络公司在搭建网站时未保留博天堂最新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
随后,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与安徽某网络公司进行了沟通,对方向其出具责任承诺书,承诺如有网站侵权事宜,由安徽某网络公司全权承担法律责任。
长沙某拓公司在与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沟通无果后,将该公司与安徽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认定被告侵权
对于长沙某拓公司的起诉,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与安徽某网络公司均否认构成侵权。
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系其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设计、制作,其只关注网站页面设计效果和内容维护,对于第三方服务公司使用何种系统进行网站搭建,自己无从知晓,何况安徽某网络公司已提交了责任承诺书。因此,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未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
安徽某网络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长沙某拓公司2019年签订的服务代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安徽某网络公司成为涉案软件的代理商。安徽某网络公司表示,其使用涉案软件搭建涉案网站系合同履行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肥中院在受理该案后进行了详细调查,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虽是涉案网站的所有者,但在其已举证证明涉案网站的实际建设者系安徽某网络公司的情况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于长沙某拓公司要求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但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仍应在涉案网站中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复制品。
在安徽某网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网络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建设者,其在使用、复制、修改涉案软件时,未按照涉案软件用户许可协议的要求在涉案网站博天堂最新首页保留长沙某拓公司的博天堂最新的版权标识和网站等信息,构成对长沙某拓公司涉案软件署名权的侵犯。虽然安徽某网络公司称其与长沙某拓公司之间存在合作,但根据协议内容,双方的合作仅涉及涉案软件的代理服务,并未涉及涉案软件的购买和使用。
据此,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与安徽某网络公司停止侵犯长沙某拓公司涉案软件署名权行为,安徽某网络公司赔偿长沙某拓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随后,长沙某拓公司以一审判赔金额过低等为由,上诉至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妥善处理系列案件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引起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注意。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司法大数据研究分析,该案原告在全国21个省、市的31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提起过诉讼,有的法院还在同一时间接到该案原告发起的十几起案件的立案申请。截至2023年7月,该案原告已提起8149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还有大量案件等待进入诉讼程序,总体数量非常庞大。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指导全国法院高效公正妥善审结系列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该案原告在全国进行的诉讼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法庭对当事人通过批量维权获得的收益、该部分收益占整个公司营收的占比情况,以及起诉过程当中,针对终端用户和针对专业网站建站公司提起诉讼的比例等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认为该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其实是‘钓鱼式维权’的批量诉讼案件。”朱理表示。
朱理进一步解释,法庭认定系列案件属于“钓鱼式维权”的主要原因如下:该公司一方面在其官方网站中宣传涉案软件对外免费和开源,使公众形成了软件不需要付费,可以免费使用的印象,正因为如此,才促成了公众对涉案软件的大规模使用;另一方面,该公司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收益作为其日常商业运营模式,既不利于有效打击侵权源头,又大量占用了解决纠纷的公共资源。该行为有违诚信经营的商业经营方式。因此,不宜提倡和鼓励。
在确定了这一批量诉讼维权案件的性质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大了对下级法院的调研指导力度,决定区分网站经营主体及建站主体,分类确定了不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整体适度调低了一审法院的判赔额,引导这家软件公司溯源维权。比如,在长沙某拓公司起诉安徽某涂装工具公司与安徽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终将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调整为4000元。
近日,全国各级法院陆续对该系列案件作出判决,被起诉的网站经营主体和建站主体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侵权行为具有可责性的同时,这家软件公司也接受和认可了上述裁判规则。(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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