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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9129815号“图片”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3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总额为3.24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体现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02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违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行政保护部门适用部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有力打击了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赵锐)
03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胡光)
04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4094519号“图片”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31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2018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澄迈县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4万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8箱(规格5kg)和3箱(规格2.5kg)、空纸箱1079个、防伪码标签723张;没收违法所得5787元、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发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案的“澄迈桥头地瓜”是当地政府在商标富农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农产品品牌。该案的查处,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群众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对推动乡村振兴、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充分展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高水准,对推进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祖国)
05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图片”(第a000001号)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图片”(第a000035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中山市协源五金制品厂(当事人一)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二)、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当事人三)、中山市信珑五金制品厂(当事人四),对涉案商品进行压铸、电镀加工,生产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相关图案的奖牌3334个,违法经营额10万元。
2022年2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一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奖牌1783个、奖牌半成品2050个及模具2套、罚款1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二至四另案处理,另立案4起,罚款7万元。
该案中,当事人非法生产、销售北京冬奥会奖牌仿制品,生产数量大、加工环节多、产品流向广。办案部门从生产源头、加工及销售等全链条精准部署工作,具有推广借鉴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学军)
06 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于《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及微信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4款,销售额共计19.41万元。
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9.7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查处时,北京冬奥会虽然胜利闭幕但是热度依然很高。同时,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互联网技术和概念的兴起,“nft数字藏品”这一数字化、虚拟化的新型商品形式出现,这种“新”与冬奥标志的“热”共同造就了该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该案的查处聚焦数字藏品制作发售的全流程,对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及其他文化旅游行业、“nft数字藏品”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邱洪华)
07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图片”(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网络监测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2022”字样或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购进空白手机壳401个,自行印制“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4种手机壳,共计35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93万元,违法所得5801元。
2022年3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手机壳21个、uv平板打印机1个,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为福建省首例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执法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北京冬奥会期间快速有效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决心。该案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情节、后果和态度,是落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林秀芹)
08 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和“chengdu 2021”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六号公告,对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图片”(第t2021003号)、吉祥物“图片”(第t2021004号)、“chengdu 2021”(第t202101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投诉,对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8日开始在某网络平台的该公司网页上发布“铝合金花箱户外广场小区花园景区学校庭院公园花槽【大运会款】,价格:480-1740元”等宣传内容,页面中的花槽产品图片上标有“图片”“图片”和“chengdu2021”等图形,相关产品尚无线上线下销售记录。
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具有地域性强、比赛时间集中、广告效益较好等特点。该案的查处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对大运会知识产权开展全方位、全时段的行政保护,促进了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 孙文宏)
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图片”,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40亩果园,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图片”“图片”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55元/箱)。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形,对于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王腾飞)
1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片”(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图片”标识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2个。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该案中,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的包装盒,尽管包装盒价值低,但侵犯了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谷庆红)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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