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同仁堂)在创业板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申请出现涉及该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取消审议其发行上市申请,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近年来,因各种原因终止上市审议程序的企业不少,而因遭遇商标权侵权纠纷影响企业上市之路的情形也不少见。2012年,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申请注册相关商标损害了其姓名权,后者上市进程一度中止;2015年,“红蜻蜓”在上市前夕遭遇商标纠纷,随后宣布暂缓ipo……答好“商标”这一考题,成为拟上市企业上市前面临的重要一关。
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部长秦鹏表示,上述多个事件给广大拟上市企业以提示,商标纠葛可能会对上市进程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拟上市企业必须提高商标意识,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谨防商标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天津同仁堂在提交深交所创业板ipo申请后不久,北京同仁堂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的声明称,“同仁堂”是拥有350余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该公司是“同仁堂”字号的唯一合法承继者和“同仁堂”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天津同仁堂与北京同仁堂不具有同源关系及任何关联关系,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同仁堂”高度近似的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该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同仁堂的ipo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其与使用“同仁堂”作为字号,与北京同仁堂的字号“同仁堂”存在重叠,但该公司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尊重历史传承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在商品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企业标识及“太阳”“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不存在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及对声誉、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记者了解到,针对北京同仁堂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天津同仁堂在答复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问询时表示,该公司依法有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及字号,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可能性较低,即使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字号,也不会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其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使用的是“天津同仁堂”,不存在单独使用及突出“同仁堂”三字的情形。
答好商标“考题”
“虽然此次天津同仁堂的发行上市申请被取消审议,不能确定所谓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是否与其和北京同仁堂之间的商标纠纷有关,但商标问题无疑为天津同仁堂的上市之路及品牌发展增添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表示。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涉及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果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商标侵权纠纷,企业应准确把握形势,制定有助于加快顺利上市的最优策略,可以通过对权利人商标发起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程序、与权利人和解或通过转让获得相关商标等方式来消除商标隐患。”汤学丽建议,在上市过程中,拟上市企业要与相关机构保持有效、密切沟通,及时汇报商标未注册原因、商标申请进展,聘请专业人士就商标申请授权前景、商标诉讼胜诉前景进行评估并反馈给相关机构以获得相关机构的认可,争取顺利上市。
“企业持续使用的商标或字号若存在侵权隐患,将可能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为避免因此类隐患影响企业上市,企业应在拟上市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清除风险。”秦鹏表示,如果企业在上市前遇到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应准确把握形势,积极应对解决。
同时,秦鹏还认为,商标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尤为复杂,企业应及时向专业机构咨询求助,尽量做好上市前的风险排查和预防工作,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消除隐患,避免对企业上市及后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田伊慧)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