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名剪起诉全国100多家理发店引争议,详情是……-博天堂最新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时间: 2022/8/22 9:29:00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的一位理发店老板周女士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一则关于“因理发店名称中带有‘东方名剪’字样被起诉商标侵权”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周女士在视频中称,因自家理发店店名中带有“东方名剪”字样,被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东方名剪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8万元,而在此前她并不知道使用“东方名剪”4个字会侵权,东方名剪这个品牌也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在她所经营的理发店内,收费价格、陈列商品、店铺装修、经营理念、活动内容等,也都跟北京东方名剪公司并不相同,她现在已经更换掉了店内所有带有“东方名剪”字样的物品,希望北京东方名剪公司能撤诉。


  在周女士发布的相关视频中,她展示了收到的法院传票(详情见下图1)等信息。



图1


  而据多家媒体报道,与周女士有相同遭遇的,还有来自甘肃、河北、云南等全国多个地方的100多家理发店店主。


  缘何起诉?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成立于1998年,系一家专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全国连锁企业,在北京、浙江、成都等地开设直营连锁店面百余家。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对该公司的商标情况进行了检索。检索结果显示,该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东方名剪”“东方名剪 easttop”“东方世家”等在内的共计37件商标(详情见下图2)。其中,最早的一件为该公司于2000年1月9日在第42类“理发店、美容院”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的第1759262号“东方名剪”商标(详情见下图3)。



图2



图3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检索发现,2018年9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针对第12348706号“东方名剪 east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作出(2018)京行终432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详情见下图4)。中国商标网检索结果显示,最终该商标获准注册(详情见下图5)。



图4



图5


  记者注意到,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几年在市场上发现了一些商铺使用与北京东方名剪公司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对北京东方名剪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决定开始维权。


  对此,有多名被诉店主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此前并不知晓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存在,他们中有的是从上一任店主手中接过店名直接使用,有的是自行起名,有的店主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便一直使用东方名剪店名。据悉,北京东方名剪公司起诉索赔金额在3万元至8万元之间,经过协商北京东方名剪公司可撤诉,赔偿金额可降为1万多元。


  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检索出了40余份北京东方名剪公司与全国多家理发店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如下图6),这些裁定书的结果均为裁定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撤诉,且这40余份民事裁定的作出时间均在今年。



图6


  除了这40余份准许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撤诉的裁定书之外,记者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了一份由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池州中院)于今年3月18日作出的(2022)皖1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见下图7)。判决书显示,这也是一起由北京东方名剪公司针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方理发店(下称贵池区东方理发店)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图7


  在该案中,北京东方名剪公司诉称,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申请注册了第1759262号“东方名剪”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4月27日,经调查发现,贵池区东方理发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经营的店铺招牌、店面装潢等处使用与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认为贵池区东方理发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贵池区东方理发店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面装潢及员工服装、网络平台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庭审时,北京东方名剪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4万元。


  针对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起诉,贵池区东方理发店辩称,东方理发店是合法注册,没有给北京东方名剪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理发店仅经营理发业务,每天营业额很低。目前作为经营者身体不好,开个理发店仅维持生计。


  经审理,池州中院认为,涉案第1759262号“东方名剪”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贵池区东方理发店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门牌突出使用“东方名剪”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贵池区东方理发店主要从事理发工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构成侵权。贵池区东方理发店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损失,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未举证其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失,贵池区东方理发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法确定。池州中院综合考虑贵池区东方理发店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经营场所、主观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维权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判决贵池区东方理发店立即停止侵犯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第1759262号“东方名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纠纷何解?


  记者注意到,针对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起诉,不少店主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此次遭遇的情况与此前的潼关肉夹馍事件、逍遥镇胡辣汤事件以及青花椒烤鱼事件等属于类似情况,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有以侵权诉讼行索赔敛财之嫌。还有多家理发店店主认为,北京东方名剪公司专门挑选县城、乡镇等小型理发店进行索赔,欺负他们不懂法律,他们接受门店整改,但不接受高额赔偿。


  针对被诉店主的以上观点,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首要目的是清理市场,让对方停止侵权,而不是敛财、打压同行,如果对方侵权行为很严重,但是因为疫情、生病等因素受到极大损失,北京东方名剪公司也会酌情处理,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根据其侵权的行为及情节,北京东方名剪公司通常前期会采取发函,警告还有协商的方式处理。而关于索赔金额的计算问题,该法律顾问称是根据品牌的知名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同类型案件标的等因素来综合评估的。至于有店主称,店铺成立时间早于北京东方名剪公司,其表示,相关店主可以提供证据,双方可以进行沟通。


  此外,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代理律师之一表示,在这些商标侵权案件中,有的理发店店主就是之前在北京东方名剪公司学习工作过的员工,之后回到家乡开办同样名为“东方名剪”的理发店,很难说此种情况下的理发店店主不存在恶意。


  针对此次东方名剪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


  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来小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东方名剪”系北京东方名剪公司依法申请并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据此,在“东方名剪”商标权处于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北京东方名剪公司以注册商标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其商标权相关权益,应该说具有合法依据。


  王太平表示赞同,他表示,由于“东方名剪”是有效注册商标,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注册人有权进行维权。


  被诉店主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来小鹏表示,在被诉店主将“东方名剪”作为标识使用的情况下,如果被诉店主是在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客观上就已经使用,则属于在先使用,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北京东方名剪公司获得商标权之后,原店主可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店主是在北京东方名剪公司获得商标权之后使用,则涉嫌构成对北京东方名剪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在被诉店主是将“东方名剪”作为名称使用的情况下,如果被诉店主是在先使用,被诉店主实际上就依法享有了名称权,就会发生在先名称权与在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如果店主是在后使用,则会发生名称权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法律上的权利冲突,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属于如何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应区分商标使用与名称使用的地域性问题。注册商标权的效力及于我国领域内,而名称权的效力在我国则具有不同地域的区分问题。”来小鹏表示。


  此外,来小鹏还表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并非同一问题,构成侵权行为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具备其他要件——侵权损害后果存在、侵权人主观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场景进行综合研判,既要依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防止权利滥用以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既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东方名剪事件与“青花椒”事件等是否相似?来小鹏表示,此次事件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名称权冲突及涉嫌侵权判定问题;之前的“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青花椒”烤鱼事件属于通用名称,与此次事件在基本事实、法律争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对此,王太平则认为,东方名剪事件与之前的“潼关肉夹馍”“青花椒”“金银花”等案件或现象有类似之处,这是导致此事件引发争议的原因。


  就东方名剪事件来说,王太平认为,“东方名剪”商标使用于理发馆、美容店等服务上,“东方名剪”由“东方”和“名剪”组成,众所周知,中国在世界上属于东方,如中国香港就被称为“东方之珠”,“名剪”和“名厨”“名师”等类似,在美容行业尤其是理发馆可以指有名的理发师,“东方名剪”有东方或中国有名的理发师的意思。


  “当然,按照商标法上描述性商标的一般判断标准,‘东方名剪’很难说是描述性商标,但我认为其固有显著性较弱。”王太平表示,商标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强弱有直接关系,显著性越强,保护范围越大,力度越强,反之保护范围应该越小,力度越弱。由于“东方名剪”固有显著性较弱,获得显著性也很难说很强,因此,其在全国很多地方针对小理发店进行维权时会引发争议。不过,由于“东方名剪”是有效注册商标,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被诉店主如何应对纠纷?王太平表示,对于使用“东方名剪”及近似标志的经营者来说,如果在“东方名剪”商标注册之前即已使用相关标志的,可以以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先用权进行抗辩,可以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当然,这些经营者不仅要证明在先使用,还必须证明已经有一定影响。如果是在“东方名剪”商标注册之后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标志的经营者,建议尽早更改店名,至少不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店名。对于正准备从事美容美发等业务的经营者来说,在起店名之前应在中国商标网进行适当检索,以避免自己的店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而侵犯他人商标权。


  目前,全国多地仍有多件由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仍在进行中,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相关进展。(本报记者 吕可珂)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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