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件。
据了解,2010年9月,宏福公司与威海市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昌鸿房地产将昌鸿小区7栋住宅楼转让给宏福公司,由宏福公司组织施工。2013年7月,宏福公司与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定由威海建丰集团承包该7栋住宅楼包括给排水、强弱电气、消防预埋管、雨水管、空调冷凝管、采暖立管等工程。2018年2月,昌鸿房地产向威海水务集团发函称,由于昌鸿小区内7栋住宅楼自行对给水管道进行施工,造成安装不规范、无法保障供水等问题;昌鸿房地产承诺,对自行安装的管道设施等拆除后向威海水务集团重新申请报装。2018年4月,昌鸿房地产委托威海水务集团进行昌鸿小区内7栋住宅楼排水设计施工等事宜。2018年8月,宏福公司与威海建丰集团工作人员董某约定由董某对该7栋住宅楼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及入户管道拆除后重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威海水务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存在限定交易的行为,一审判决驳回宏福公司的诉讼请求。宏福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主张其与威海建丰集团2013年7月签订的合同包括给排水工程,该工程通过正常招投标流程,并经威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并备案,在施工完毕后,威海水务集团以分区不合理要求宏福公司拆除相关工程,并限定由威海水务集团的子公司作为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剥夺了宏福公司的自主选择权并且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该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了解,争议焦点为威海水务集团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果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宏福公司所主张的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是否应予支持等,当事人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作出充分的阐述并进行激烈辩论。法庭将在全面审理后作出判决。(赵振廷)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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