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将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我爱网络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判令我爱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索赔50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案系该院审理的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任务平台被诉侵权
百度公司是一家颇具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其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我爱网络公司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下称“我爱网”)的运营主体。百度公司发现,我爱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涉嫌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涉嫌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我爱网络公司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百度公司认为,我爱网络公司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竞争秩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爱网络公司辩称,其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百度公司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我爱网络公司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我爱网络公司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百度公司网站,在百度公司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百度公司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百度公司造成损失,不会对百度公司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我爱网络公司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百度公司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所涉及的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负责,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我爱网”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我爱网络公司在明知百度公司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百度公司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法院还认为,我爱网络公司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等,扩大刷量的规模,使我爱网络公司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
酌情判决赔偿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百度公司会做出错误的算法判断,使用户与其所需求网站之间的距离增大,最终导致其丧失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我爱网”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做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
对展现为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而言,通过“我爱网”“做任务”获得所谓“流量”,这种流量本身不稳定也不真实,并不能使搜索结果网络用户获得真正的“客流量”。对于其他搜索结果网络用户来说,“做任务”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排位靠后,降低了未通过“做任务”获取流量的用户点击排序的相对位置,使其最终丧失公平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
我爱网络公司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这种模式进行规制,将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虚假点击量,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
我爱网络公司为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百度公司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即我爱网络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等。
目前,我爱网络公司已提起上诉。(通讯员 刘佳欣 陈昱晗)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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