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我国种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进一步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所有人合法权益保护。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以105万元的高判赔额,以及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证明标准、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合案审理等法律问题的明晰,为维护植物新品种权提供了实例参考。
网购种子引发诉讼
2019年11月,甘肃武威市凉州区的王某收到了网购的辣椒种子,按照每袋150元的价格,他购买的2100袋种子(每袋1000粒)共花了30多万元。虽然快递包裹没有具体发货人,种子包装袋上也没有标明具体品种,但根据卖家的承诺和描述,王某确认他买的是一款叫“华美105”的辣椒种子。
“华美105”由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美公司)选育的一款陇椒杂交品种,在2016年11月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后,于2018年7月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
王某所在的武威神农绿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野公司)是华美公司的代理商,他购买“华美105”的事情很快被华美公司得知。华美公司深信自己被侵权,华美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早在北京的种子交易会上就听说过有人宣传、推介‘华美105’,并且在山东寿光也发现了许多农户在种植,但对种子来源并未知晓。”
随后,华美公司迅速向武威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武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下称武威执法队)出具的结果更加坚定了华美公司的判断。2019年,执法队将从王某处获得的种子,委托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王某购买的种子与“华美105”标准样品ssr指纹图谱中的22个位点上全部带型一致。这意味着王某购买的的确是“华美105”的种子。
华美公司经公证取证后,将售卖种子的夏某起诉至法院,将种子固证封存。
对此,夏某认为,种子交易并不属于他的个人行为,而是其所在公司的行为;王某是以取证为目的、引诱公证购买,并没有给华美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购买的2100袋种子也没有进入市场进行种植。
举证失利一审败诉
2021年4月,华美公司起诉夏某的侵权纠纷一审判决的结果公布:夏某并未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向夏某购买过种子,但是华美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甘肃省武威市中信公证处(下称中信公证处)封存的种子即是王某向夏某购买的种子。
其中有三份证据未得到法院认可:一是中信公证处公证的包裹外包装、取样牛皮纸袋、小包装种子的三张照片;二是《检测报告》,法院认为该报告是华美公司单方面委托,且报告中明确种子生产单位是绿野公司;三是公证现场的录像和录像截屏,对此夏某指出光盘没有公证处公章,并且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明确包裹无发货人信息,无法证明是夏某发出的包裹。
一审法院指出,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员对存放于绿野公司的包裹内的种子进行分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未对该种子是否来源于被告进行公证。其次,在华美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显示,武威执法队委托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的样品的生产单位是绿野公司。因此,华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信公证处封存的种子是被告生产、销售,华美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认可效力终审改判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的效力、品种权人的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晰,认定夏某的行为侵犯了华美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针对一审中华美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在内的行政执法案卷、公证现场录像和截屏等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据的来源和制作主体、证据内容之间的关联和印证等方面的审查,认定上述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并且指出,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全面客观,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该案中,尽管华美公司未对收到被诉侵权种子的过程进行公证,但是通过微信聊天、打款记录、行政机关的检验等均从不同角度补强了华美公司欲证明的销售事实。同时,华美公司起诉夏某生产侵权种子而未提供其生产环节的直接证据,法院认为,根据夏某“一年出一万多包,都用好几年了”的自述、所控制的种子公司的生产能力、无法提供种子来源等可以确认,夏某生产了侵权种子。
进一步地,一审判决已查明夏某以“华美105”之名销售种子,即使被诉侵权种子并非是授权品种“华美105”的品种,亦构成假冒品种行为,侵犯了“华美105”植物新品种权。
多位品种权人表示:“不应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举证赋予超出法律高度的标准要求,不应要求其完成对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面面俱到的证明以达到过程上的闭环,而应合理考量证据之间能否印证从一特定角度证明待证事实。”
种业保护彰显力度
中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植物新品种权维权之难一直困扰着权利人,也掣肘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一位在植物新品种领域从业近20年的律师表示,取证难、判赔数额低,是植物新品种维权面临的难题。
不过,近年来,无论是宏观政策还是措施细则的出台,都在尽力化解上述问题。2021年7月7日开始施行新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对种子同质化、仿冒、套牌等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2021年7月9日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保护知识产权成为重要一环。
系列措施的落地,在该案的审理中也得到了有力体现。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在一个判决中同时解决侵权损害赔偿和临时保护期使用费问题。
“临时保护期是指从植物新品种初审公告到授权公告的申请期,这一法律阶段的基本特点是尚未授权,不享有独占的权利。针对在此期间他人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品种权人可以在授权后行使追偿的权利,但追偿的标准,一般按照该品种的许可使用费计算。”相关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中,由于华美公司并未许可他人实施“华美105”植物新品种,因此无许可费可参考,法院综合夏某“一年出一万多包,都用好几年了”的自述、销售差价、初审公告日和授权日等,酌情确定该案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为45万元。(本报记者 张彬彬)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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