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在线发布2019年中英文版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十大案例-博天堂最新

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58 万件——
上海高院在线发布2019年中英文版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十大案例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中英文版《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白皮书》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公布“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19年上海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德国、意大利、英国、美国驻沪领馆官员,欧盟及日韩美等国商会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40余人通过腾讯会议视频系统在线参加了发布会。


  案件总量稳步攀升,精品案件批量涌现


  发布会通报,2019年,上海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23,580件、审结23,510件,同比分别增长3.97%和6.28%。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权纠纷案件同比分别上升5%、20.56%,增速趋缓;一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专利权纠纷案件同比分别增长140.81%、91.14%,增幅明显;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68件,同比下降67.04%。


  在案件总量持续增长态势下,上海法院审判质效保持良好,同期结案率99.70%,同比上升2.25%;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95.97%,同比上升1.44%;民商事案件调撤率75.83%,同比上升11.18%;入选指导性案例1件,公报案件3件,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1件和典型性案件4件。


  2019年,上海法院审理了一批大标的额、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在发布的“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曾经引发业界和社会关注的假冒“科颜氏”等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鬼吹灯》“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纠纷案等,均在其中。


  2019年,上海法院继续扎实推进服务保障大局各项工作。6月,上海高院与浙江、江苏、安徽三省高院联合会签《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建立四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10月,上海浦东法院成立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临港新片区审判站,积极回应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司法保障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上海高院有序深化院校合作交流机制,与华东政法大学签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司法实践的专项合作纪要》,加大人才培养、书籍出版、国际交流等方面合作力度;组织同济大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一带一路”硕士项目班学生等赴三级法院知产审判部门学习交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的水平。


  发布会上,黎淑兰通报了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创新方法升级多元解纷机制,在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最终维持涉案专利效力作为调解协议附加条件,促进双方当事人在现有状况下达成和解,取得理想效果;探索在技术类案件中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在固定技术事实的基础上缩小双方争议,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空间。


  与此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积极运用现代科技赋能审判工作,为解决在线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原件核对、实物证据勘验比对难题,积极探索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搭建高清全景远程示证平台,增设360°高清远程示证平台和书证展示台,保障在线庭审高效开展。


  探索多种程序机制,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决策。今天的发布会上,刘军华介绍了“2019年上海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典型案件”。据悉,2019年,上海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上海知识产权审判高地建设、着力优化创新创造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足额支持赔偿诉请,充分体现权利价值。在美国平衡身体公司诉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法院平等、严格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全额支持原告300万诉请,该案系上海首例适用知产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二是探索多种程序机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在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运用证据出示令制度,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被控游戏营收的证据,并因两被告拒不提交证据,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将一审判赔金额从20万元改判至300万元。


  而在上海鸿研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瑞来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对“情况紧急”的规定,首次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并至展会现场送达,及时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在被告人许某某、鲁某某等9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涉及多名被告人因假冒、销售假冒世界知名品牌“科颜氏”化妆品,一审、二审法院准确认定共犯,严格适用刑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实刑,并分别被判处高额罚金。二审当庭宣判后,法国大使馆通过外交照会上海高院,对上海法院的司法保护工作表示感谢。


  35年不懈努力,提升专利审判专业化水平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35周年。根据《上海法院专利审判白皮书》,自专利法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底,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案件7,075件,审结6,490件。其中,一审专利侵权案件长期维持在专利案件的90%左右。值得一提的是,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近五年来,专利纠纷领域呈现明显扩大趋势,并触及了如基因技术、4g通讯、共享单车、计算机软件、手机芯片等多个新兴或细分技术领域。


  据悉,为切实回应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对于专利技术、创新创造的司法保护需求,35年来,上海法院精心审理各类专利案件,探索并形成了一批得到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充分认可的审判规则。


  在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探索作出先行判决。这是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次探索以先行判决的方式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二审中被予维持。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也是知识产权法庭的“第一锤”案件,入选了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和201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在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海法院判决明确,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既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也是上海专利审判在实践中坚持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的典型案例。


  35年来,上海法院不断深化专利审判机制改革,明晰了上海高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级专利审判体系,探索形成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规范了技术鉴定程序、现场勘验程序等特有诉讼程序设置,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专利审判的规范性业务文件,有效提升了专利审判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上海法院要以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国际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为工作目标,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打造符合上海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不断提升司法保护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能力,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张斌说。(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高远 摄影 钱成)2019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例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纠纷案


  平衡身体公司(balanced body inc.)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宫晓艳、邵勋、姜广瑞】


  【案情摘要】


  原告平衡身体公司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并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涉案商标。201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展览会上推销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同款健身器材,同时还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售卖等多种方式进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且商品类别亦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构成商标侵权;鉴于被告早在2011年就曾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并与原告和解、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现由于其重复侵权,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于相同产品上,产品的款式、颜色、商标的标识位置等几乎完全相同,此种全面摹仿原告商标及产品的行为足见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其次,被告早在2011年因出口西班牙的产品涉嫌侵权而被原告发函警告,在原告多次沟通之后,被告最终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今后不会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碍原告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活动,但时隔几年之后,被告再次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此种不信守承诺、无视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侵权恶意极其严重;第三,被告在2016年的企业销售总额已达800余万元,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工厂、展览会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侵权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产品被售往厦门等省市,可见被告的侵权行为影响较大;第四,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市场混淆,而且侵权产品还存在脱胶的质量问题,会使得消费者误购并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侵权后果较为严重。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并在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的基础上,充分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基于被告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了三倍的赔偿额。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在适用条件审查和赔偿基数确定上的积极探索,表明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为营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图: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二、陈力等八人侵犯《流浪地球》等作品著作权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被告人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刑初127号,合议庭:璩富荣、周宜俊、褚菊仙】


  【案情摘要】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被告人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人人影视、西瓜影视、0k资源网等网站下载,或者从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最快资源网、豆瓣资源网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从而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力从“野草”处收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2019年3月10日,八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力系主犯,被告人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均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力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了罚金,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林崟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七万元不等的刑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因2019年春节档电影《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等院线电影热映期间被网络盗版而引发,受到广泛关注,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15”系列专案之一。法院在审理中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通知鉴定人出庭对案件中的“云转码”等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为准确认定“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奠定了扎实基础。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虽仅证明部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有证据证明涉案网站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涉案影视作品被添加了非法的赌博网站广告,且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著作权人许可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全案影视作品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案判决为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法院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财产刑,彰显了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网络环境的坚定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图:电影《流浪地球》剧照

 


  三、“恋舞”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张佳璐、向颖、高遂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3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钱光文、范静波、黄旻若】


  【案情摘要】


  点点乐公司系“恋舞”“恋舞ol”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点点乐公司的《恋舞ol》自2013年8月起开始运营。2014年该游戏收入5,300多万,2015年1.1亿,截止2018年该游戏下载量共计4,363万次。2015年起,点点乐公司在各大网站、视频平台投放《恋舞ol》广告。


  被控侵权游戏《梦幻恋舞》由畅梦公司、犀牛公司运营,该游戏与《恋舞ol》游戏在类型上相同,均为炫舞类游戏。《梦幻恋舞》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该游戏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梦幻恋舞》在腾讯qq游戏、华为应用商店、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等37家平台上运营。截止一审判决前,《梦幻恋舞》游戏下载次数300多万。《恋舞ol》《梦幻恋舞》的盈利模式均为销售道具服装。此外,针对《恋舞ol》游戏,有不同昵称的网络用户在不同的游戏下载平台上发布了共计16组完全相同的用户评论,用户评论内容主要为游戏玩家的用户体验。点点乐公司据此主张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未有证据显示有关的用户评价系由两被告组织实施,被控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一审判决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点点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一审判决后,点点乐公司、犀牛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针对点点乐公司关于一审判赔金额过低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向犀牛公司和畅梦公司发送了证据出示令,要求提供有关道具的销售数量和收入,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该游戏获利的证据。畅梦公司拒绝提交有关被控侵权游戏获利的证据,犀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真实反映该游戏的营收。二审法院认为,点点乐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由犀牛公司、畅梦公司掌握,法院以证据出示令的方式责令犀牛公司、畅梦公司提交有关被控游戏营收的证据,但犀牛公司、畅梦公司未能提交反映真实营收的证据,存在刻意隐瞒游戏收入的主观故意。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其游戏的营收额均较高、被控游戏的下载次数量巨大、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网络游戏利润率较高等因素,改判畅梦公司、犀牛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首次运用证据出示令制度查明损害赔偿数额,对证据出示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案二审判决为构建有利于侵权事实查明的证据审查机制,依法加强权利人取证能力,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作出了示范和表率。


  附图:被控侵权标识

 


  四、国内首款ar探索类网游“外挂”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谌洪涛、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禁令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合议庭:徐俊、姜广瑞、林新建】


  【案情摘要】


  申请人重庆腾讯公司是涉案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著作权人,并授权申请人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利用手机即时定位系统,通过ar功能抓捕身边的妖灵并对他们进行培养,在游戏中完成对战、展示、交易等诸多功能。被申请人谌洪涛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手机操作环境,“欺骗”涉案手机游戏《一起来捉妖》的定位系统,使游戏玩家无需实际位移,即可通过虚拟定位插件迅速变换地理位置抓取妖灵。谌洪涛在提供、推广涉案虚拟定位插件时,将使用该插件操作涉案游戏的过程录制成多个视频,放置到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运营的bilibili网站、app平台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据此,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谌洪涛停止提供、推广妨碍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幻电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网站及app平台内有关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的视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诉前行为保全应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谌洪涛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涉案游戏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导致其以地理位置为核心的功能玩法难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遵守游戏规则的正常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被申请人基于涉案游戏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明显,涉嫌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故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涉案游戏因虚拟定位插件问题遭受部分正常玩家的投诉及差评,涉案游戏的下载量亦呈现下降趋势。因虚拟定位而引发的问题已经给且正在给两名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若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任由涉案虚拟定位插件泛滥,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营利益以及涉案游戏的市场份额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最后,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系市场化产品,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产品的提供者亦系完全市场化的经营主体,对被申请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对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ar探索类网络游戏“外挂”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在网络游戏产业中,以游戏“外挂”为代表的黑灰产业严重影响网络游戏的用户体验,给游戏的正常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该诉前禁令细化了网络游戏“外挂”领域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会较大范围关注并受到业内积极评价。


  附图:涉案手机游戏《一起来捉妖》


  五、“米高梅”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与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宫晓艳、杨捷、邵勋】


  【案情摘要】


  1924年,美国三家公司合并为“metro-goldwyn-mayer”公司,字号简称“mgm”,即米高梅集团。从成立至今,米高梅集团先后制作《乱世佳人》等众多电影,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和米高梅公司均为米高梅集团旗下企业。米高梅集团及其影片很早即进入中国市场,早在1953年起,中国媒体即以“米高梅公司”指代米高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部分报道中还以“mgm”作为米高梅集团的英文简称。米高梅集团影视剧在中国出版时,出版物封面、封脊、封底、光碟盘面以及正片内容中多标注了“mgm”“”标识。


  2016年始,原告发现,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并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在影院装潢、会员卡、电影票、海报以及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供的副券、工作人员名片、宣传册等上使用了 “米高梅”“mgm”及雄狮图案。深圳米高梅公司还注册域名mgmchn.com、mgmchn.cn并使用,上述网站用于宣传、推广其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业务。深圳米高梅公司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mgm”“米高梅”等标识,在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使用上述标识及雄狮图案,并以“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米高梅(中国)影业”“mgm (china) films ltd”等自称。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米高梅”中文字号、“metro-goldwyn-mayer”英文字号以及“mgm”英文字号简称经过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在国内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没有任何授权及与两原告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变更企业名称使用“米高梅”字号,在经营中使用“米高梅”“metro goldwyn mayer”“mgm”等标识,并注册、使用mgmchn.cn、mgmchn.com域名,从事授权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项目等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上述行为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体系化、恶意显著、混淆程度高、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且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等资料,结合三被告间签订相关合同的标的金额,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综上,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域名mgmchn.cn、mgmchn.com移转至原告名下,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字样;2.被告赔偿原告米高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3.被告消除影响。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米高梅集团作为“好莱坞老字号”,其中文字号“米高梅”、英文字号“metro-goldwyn-mayer”及英文字号简称“mgm”获得法院判决的全面保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较高,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体系化、恶意显著、混淆程度高、持续时间长,且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合同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前应当事人申请作出诉中禁令。本案彰显了中国司法对中外主体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有效助力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建设。


  附图:被告开办的米高梅影院


  六、仿冒网名“papi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姜逸磊与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仿冒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李晓平、林佩瑶、汪俭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范静波、岳琦亩】


  【案情摘要】


  姜逸磊以网名“papi”“papi酱”(以下合并简称为涉案网名)制作、演出贴近生活的原创幽默短视频并发布于互联网而获得广泛关注。姜逸磊在新浪微博上的粉丝达2,500余万,其原创的每个短视频在微信平台(微信号dapapi)的阅读量均在10万以上,被称为“中国第一网红”。2016年4月21日,姜逸磊首次在互联网原创短视频节目领域进行广告资源的拍卖活动,姜逸磊的一期视频节目广告资源以2,200万元的价格成交。


  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来公司)趁姜逸磊人气剧增之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网名开发商业项目,将涉案网名用于其产品上,并开办、运营同名网站、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发布多篇将姜逸磊与其商业项目关联的宣传图文。将来公司推出的主要三款酱料产品系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喜人公司)生产和包装,由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旅游培训中心)下属的安徽省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监制,上述产品在名称、包装、销售及宣传中均使用了涉案网名。


  姜逸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将来公司、旅游培训中心、辣喜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姜逸磊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民晚报》、淘宝店铺博天堂最新首页及官方微博置顶页连续90日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将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4,007.20元,旅游培训中心和辣喜人公司分别在26万元和17.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姜逸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使用涉案网名,并以此获得经济利益,属于从事商品或服务经营的个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的规定。将来公司在各载体刊载的内容中不仅大量使用了涉案网名,而且表达为“papi来了”“papi酱说”等,明确指向了姜逸磊,从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姜逸磊与被诉侵权商品存在特定关联,被诉侵权商品系经姜逸磊授权开发或姜逸磊与他人合作开发。将来公司据此利用涉案网名较高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最终取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旅游培训中心和辣喜人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来公司对涉案网名的使用,属于未经姜逸磊许可的擅自使用,不但未予制止,反而帮助将来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姜逸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三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知名“网名”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判决明确了,具有一定影响的网名通过广泛的商业使用,成为识别和区分市场主体的标志,其衍生出的商品化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姓名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存在特定关联,造成市场混淆,借此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附图:被诉侵权商品


  七、“美卓”商标侵权顶格判赔案


  美卓公司(metso corporation)、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山泰破碎粉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347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杜灵燕、邵勋、孙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0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黎淑兰、钱光文、范静波】


  【案情摘要】


  原告美卓公司(metso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美卓公司)系“”、“ ”、“ ”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建筑机械及矿山、矿物处理设备等产品及服务。美卓公司将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许可给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机公司)及其分公司。被告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泰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制作各种矿山、电站、破碎粉磨设备等机械产品及零部件。被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展会上虚构与原告有合作或授权生产关系、持有原告技术和图纸的事实,并宣称可以生产原装原告产品,使用与原告部分产品相同的产品编号。被告在参展的海报、微信公众号使用“metso”标识、在对其破碎机等产品的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美卓”“metso”标识、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破碎机产品的宣传图片上以水印的方式突出使用“metso”标识。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声称其持有原告产品图纸可以生产原装原告产品、声称与原告存在许可关系、将被告生产的破碎机及备件产品称为“美卓”或“metso”产品并抄袭原告独有的命名和编号系统,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矿山机械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同业竞争者。原告企业及美卓产品在矿山机械企业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参展展会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原告授权商或有权生产经营原告产品的生产商,其生产的产品即为原告产品,或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被告的行为不仅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还不当攀附原告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掠夺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机会,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破碎机产品的宣传图片上以水印的方式突出使用“metso”标识,以及在对其破碎机等产品的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美卓”“ metso”标识等,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对“美卓”“ metso”商标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10 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外国投资者的平等保护以及顶格判赔额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为构建开放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图:被告微信公众号截图

 


  八、“美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沈强、胡瑜、赵建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王静、陶冶、朱佳平】


  【案情摘要】


  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上注册了“美孚”和“mobil”商标,后转让给埃克森美孚公司。大众油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润滑脂产品上使用了“大众美浮”“das meifu”字样和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并在宣传中使用了图文组合商标以及“大众美浮”“das meifu”字样。彬恒贸易公司销售了上述产品,并在销售中使用了图文组合商标。


  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公司起诉认为大众油业公司注册及在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及宣传中使用商标等标识,侵犯了原告“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申请注册等标识的行为也侵犯了两原告在先知名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彬恒贸易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在销售中使用“大众美浮”字样,同样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众油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0万元,彬恒贸易公司赔偿10万元;大众油业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和宣传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两被告规范使用大众油业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对“das mobil”“das meifu”字样进行商业使用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不宜再认定相关行为为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大众油业公司赔偿30万元;大众油业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公司、大众油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标识与“mobil”“美孚”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大众油业公司、彬恒贸易公司应停止侵权;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二审改判:大众油业公司登报声明;大众油业公司、彬恒贸易公司停止对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大众油业公司赔偿埃克森美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3,74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法院对新旧商标法的选择适用、适格主体、证据采信、商标近似性比对、商标侵权责任、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字号权保护、赔偿期间的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的具体考量因素等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对一审判决存在的多处错误予以纠正并依法改判。二审判决以司法主导的理念对法院不受理注册商标间争议的司法解释原则进行了有益突破,明确当被告在后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基于法的效率价值目标,可以由二审法院直接作出终审裁判。二审判决通过对“诉讼时效中断”和“损害赔偿计算期间”概念的梳理,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期间的计算方法;通过对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之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并大幅提高了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附图:被控侵权产品


  九、“蜀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云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7民初1660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鲁君、张佳璐、吴静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5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钱光文、杨韡、黄旻若】


  【案情摘要】


  上海云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蟾公司)系“蜀门”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主要包括游戏。云蟾公司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开发和营运的游戏上,该款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云蟾公司正值将其移植入手游端,并大力宣传之际,发现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贪玩公司)开始运营一款名为“绝世蜀门”的手游,并在多个平台发布宣传信息及提供下载通道。云蟾公司认为,贪玩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蜀门”还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名称,贪玩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贪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其经营的网站及行业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绝世蜀门”“蜀门传奇”“蜀门情缘”的使用实质发挥了区分游戏来源的商标性功能。恰值云蟾公司将其享有美誉的“蜀门”客户端游戏移植入手游端的宣传之际,贪玩公司使用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且易致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由于云蟾公司申请调取的支付宝、微信后台收入数据无法直接对应涉案游戏,经向贪玩公司释明,在其理应掌握游戏收入数据,但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不利推定。在综合考量涉案游戏知名度、侵权时间段、盈利周期、商标贡献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贪玩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适用法定赔偿顶格判决被告赔偿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判决后,贪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游戏产业知识产权要素集中,各要素的贡献度较难评估,开发及推广运营链较长、渠道复杂,权利人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举证难,因此合理认定赔偿额一直是实务难点。本案中,法院积极适用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一方面通过现场勘验、出具调查令等方式,引导权利人就侵权人获利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另一方面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让拒不提供证据、妨碍举证的侵权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判决结合游戏知名度、侵权时间段、盈利周期、商标贡献度、多款游戏收入混合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判赔,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


  附图:被控侵权手游


  十、涉个人信赖抗辩审查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与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金滢、王婷钰、吴奎丽】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申公司)与原告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墅公司)系关联公司。被告朱佳佳在原告豪申公司处担任产品销售工作,于2017年10月离职。在职期间,豪申公司与朱佳佳约定了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在朱佳佳入职前,两原告与24家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在朱佳佳入职后,两原告与另外18家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朱佳佳在职期间以业务员身份与上述42家客户进行接洽,掌握每笔业务的销售日期、送货单号、物资名称及规格、销售数量、单价、销售金额和客户名称等业务明细。被告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景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朱佳佳从豪申公司离职后入职黎景公司,担任产品销售。2017年12月起,被告黎景公司与上述42家客户中的41家企业进行了业务交易,这些交易中包含有较多这些客户原先从两原告处采购的产品,且价格亦低于两原告提供给这些客户的产品价格。


  两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掌握的大量客户信息已经构成经营秘密。朱佳佳故意违反保密规定向黎景公司披露并与黎景公司共同使用其所掌握的两原告客户名单信息,给两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侵犯了两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990,500元及合理开支75,500元。审理中,两被告辩称其中24家企业为自愿与朱佳佳和黎景公司发生交易往来,是基于双方信任的市场经济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商业密点为42家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918博天堂app的联系方式以及每笔业务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价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殊客户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为两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且两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户名单经营秘密。朱佳佳实际接触到了两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经营信息,但违反与两原告的保密约定,向黎景公司披露并使用上述客户信息,并实际与其中41家企业发生了业务交易,黎景公司明知或应知朱佳佳的上述违法行为仍然使用该经营信息,两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两原告的商业秘密。对于两被告提出个人信赖的抗辩,因上述客户系朱佳佳在原告处入职后基于两原告所提供的物质和其他条件才获得了与客户进行联络和交易的机会,并非基于朱佳佳的个人投入和付出,且其无法证明这些客户系主动与被告发生交易。因此法院对两被告主张个人信赖的抗辩不予采纳。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73,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中涉及个人信赖抗辩认定的典型案件,为加大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类似判决参考。法院明确了仅凭客户基于离职员工个人信赖与其进行交易的说明不足以认定构成个人信赖,在审查个人信赖抗辩时需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客户的开发是基于个人技能为主还是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主;2.离职员工是否采用诋毁、价格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主动引诱客户与其产生交易;3.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是否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


  附图:原告的产品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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