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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知识产权打假网 | 《创意世界》杂志
一、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与司法制度竞争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规则正面临调整和变革期。这种调整和变革主要基于如下动因:其一,经济和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创新环境和发展机制,需要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予以因应。其二,新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带来全球商品的跨境交易与日俱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面临挑战。其三,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国际经贸竞争中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为此,各国纷纷变革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保其更加适应信息时代创新和发展的国家需求,并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在该过程中,国家之间的竞争不仅体现在经济、科技、人才和创新能力方面,而且体现在制度和规则方面。一个国家面对新经济和新科技挑战所作出的新应对措施,将为未来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备选路径。谁率先作出适应创新需求、符合创新规律的制度和规则变革,谁就有可能引领国际潮流。就此而言,制度竞争或者规则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内容。
从国际视角观察,我们可以看到,近十年来,一些重要国家和地区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不断出现。美国于2011年出台了《美国发明法案》,对美国专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理事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正在建设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和筹建统一专利法院。俄罗斯于2013年2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一审和二审案件。这些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可谓知识产权制度竞争的反映和体现。
司法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制度基石,其效能和权威当然会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创新资源的全球流动性和司法管辖的国际可选择性,决定了司法制度和系统之间存在竞争。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制度改革。多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司法制度改革方面重点着力、不懈探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道路,彰显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努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的坚强决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这一改革过程的最新探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伟大实践的硕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也是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其特点主要有三:
第一,审判机构层级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司法机构。从国际范围看,承担统一裁判标准职能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司法机构通常都是高级法院层级。例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德国专利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部、韩国专利法院等,均相当于高级法院级别,承担所在国家地域范围内专利等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审理和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专利、垄断等技术性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这种终局性和权威性,既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必然结果,更是提升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第二,案件管辖范围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案件种类非常广泛。一是案件类型几乎涵盖除商标外的全部知识产权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其种类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技术秘密案件、著作权案件中的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垄断案件等,其类型范围几乎涵盖了除商标之外的其他全部知识产权类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人大常委会的特别立法将垄断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案件范畴,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无论垄断案件本身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均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上诉管辖范围。将垄断案件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并归由统一的专门化审判机构管辖,在国际上也不多见。这一管辖模式能够使得法院在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注意和警惕滥用知识产权破坏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创新和竞争的协调与平衡。二是案件性质包括民事和行政两大类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这种“二合一”管辖模式为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三,审判机制创新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带来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创新。其一,上诉机制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无论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由地方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作出,对其提起的上诉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上跨越了地方高级法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制度”。当事人可以不经高级法院,直接将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和统一司法标准。其二,送达方式创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该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原则上不适用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规定。这是我国目前除互联网法院以外第一个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法庭。其三,审理方式创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开展部分诉讼程序,例如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同时,鉴于案件管辖范围涵盖全国,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专门设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简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既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国际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一件大事。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在贺信中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意义重大,是彰显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庄严承诺,表达了中国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公正高效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必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统一,推动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
三、未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改革举措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的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大法官提出,知识产权法庭要做司法改革的探索者、科技创新的助推者、技术类上诉案件审判的主导者、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国际规则的引领者。作为中国参与和引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进程的重要平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始终坚持周强院长关于“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的要求,致力于以国际一流的人才、制度、设施保证司法裁判质效,实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未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充分发挥技术类案件集中、人才集聚和制度创新等优势,积极探索符合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有利于技术类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的专门化审理机制。
第一,继续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通常具有技术事实复杂、权利要求解释争议大、损害赔偿计算困难等诸多特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倡导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创新,通过机制创新提高审判质效。一是善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对于技术事实复杂且有争议的,可以尝试通过庭前技术专家会议、技术调查官尽早参与案件、专家咨询等方法,尽快确定技术事实,为案件裁判打好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经建立技术调查室,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各项制度,为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问题提供有效支持和帮助。二是探索尝试部分判决。如果案件中有关侵权与否的事实已经查明,可以对侵权判定问题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允许当事人对此单独提出上诉。这既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又有助于促成当事人和解。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大法官敲响法庭“第一槌”时,所审理的案件就是针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侵权问题作出的先行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月6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全案审理用时仅50天(含节假日),充分体现了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第二,深入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诉讼证据制度。将以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为指引,建立以诚信原则为导向、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取证困难,有效化解知识产权案件证明难问题。二是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合理布局巡回审判点,在案件量比较大、确有巡回需要的地区设立巡回审判点,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三是积极探索专利无效民事侵权诉讼与无效行政诉讼的无缝衔接。首先,在权利要求解释方面,努力实现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会影响民事侵权程序,同时,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反过来也将影响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其次,倡导在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无效抗辩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统一受理全国范围内专利侵权民事上诉案件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从机制上统一了无效认定和侵权认定的裁判尺度,为无效抗辩创造了制度基础。知识产权法庭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借调审查员担任法官,加之,已经建立专门的技术调查室,专业技术能力大大提高,完全具备在民事案件中审查专利权是否明显无效的能力。
第三,大力加强审判智能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注重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运用,以信息化提升审判效率,促进裁判统一。目前法庭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信息技术手段包括:一是网上电子立案。建立两级法院协同平台,实现电子卷宗流转和网上电子立案。二是网上电子阅卷。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远程查阅电子卷宗,或者利用诉讼服务中心自助阅卷机现场查阅电子卷宗。三是实现智能分案。实时显示法官案件数量,保证涉及同一专利的案件分配给同一法官或者合议庭,解决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无效案件的对接问题。四是接通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专线。可以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资源,查阅专利权利状态、历史文件和全球同族专利文件或者关联专利文件等。五是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先扫描,再递交,然后用射频码标签记录卷宗转移。六是实现纸质卷宗跟踪定位。通过rfid智能查询定位及盘点,实时了解卷宗状态。七是科技庭审技术应用。运用现实增强技术、远程视频传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将证据在庭审中实时清晰呈现,解决专利技术案件审判中的质证难问题。这些庭审技术手段在敲响法庭“第一槌”时均得到了实际运用。八是拓展司法数据分析功能。依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定制化的数据分析平台服务。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法庭智能化建设,打造全面覆盖、互联互通、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知识产权法庭智能化系统。
作为亲历者和实践者,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牢牢把握机遇,勇担历史责任,立足中国实际,强化全球视野,不忘初心,奋迅精进,努力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
(编辑:李星仪 实习编辑:邵京京)